2009年7月4日

給獎金 But 扣薪水

老闆:「Miss林,妳表現很好,我決定發獎金給妳!」

Miss林:「太好了!」

老闆:「我這個月加發5000元獎金,但薪水也要扣5000元…」

Miss林:=_=||

太詭異了!

如果你的老闆發獎金又要從薪水裡扣回去

你應該會把從小到大學會的國罵通通搬出來問候吧!

在瘋狂的股市裡,這件事卻時時發生

但投資人混然不覺 … 甚至還以為討到了天大的便宜!

每年的配股配息,就是俗稱的「發放股利」

表面上投資人額外領到了現金或股票紅利

2007年伍豐配發高額股票及現金股利,被視為利多

但原本持有的股價卻得照價扣回去 …

一千多的股價瞬間腰斬為五百多,

就算加上配股,清算價還是比原來低一些

XD … 那不就右手賺,左手賠了嗎 ?

2007年伍豐除權後股價鉅幅調整

不過,有人說: 好股票,抱著等填權,一定賺!

人生真的和想像中的一樣嗎 ?

個股隨後業績衰退、出現虧損

股價亦從千元股王直落 …

在古早時代,有所謂的「填權行情」

但近年來,更常見的卻是「棄權賣壓」、乃至於除權後的漫天追殺 …

想想也有道理 …

如果我領的股利,不但要扣回股價,而且還要依法課稅

(註: 依抵稅額不同,領取股利亦有可能節稅)

那不就一頭牛剝兩層皮?

難怪許多人乾脆不要股利嘛! 輪家又不是笨蛋 …

仔細看看,想不透這道理的人還真不少

這 … 就是人蔘啊!




口木說法:

對於好的投資標的來說,除權息或有正面意義

但對於多數炒作個股來說,除權息不見得有利,只是個數字遊戲罷了。


(本文乃回顧過去事實,絕無預測分析未來行情之描述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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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意見:

Unknown 提到...

很好的比喻,寫的很生動!
這就是人生啊!

呼~

Unknown 提到...

口木大覺得儘量不要參加配股配息嗎?

口木 提到...

好的公司對長期股東,的確可能享受長期增值利益。但一般的爛公司,長線還是看空的,無關配股配息。過去參加好公司的除權,可能有節稅的功能,但新的稅制下,卻固定繳10%稅金 … 所以我對參加除權息更是興趣缺缺了。

Morris 提到...

請問口木大~固定繳10%稅金是什麼意思呢?
不是都看各公司的可扣抵稅率嗎?
例如:可扣抵稅率25%,一張配息1元
等於一張可拿1000元股利,
而到時候報稅時,已扣繳稅額會是250元,
即代表,若能填息(部份,完全填息當然更好)
且你的所得稅率是在25%以下,
就能有節稅的效果嗎?請開釋,謝謝~

口木 提到...

所得稅法修正條文: http://www.ccw.org.tw/?p=1289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「所得稅法」修正案,將現行課稅標準不一的金融商品所得稅負趨於一致,包括證券化商品、短期票券、結構型商品、債券附買回交易,自民國99年起,個人投資人將採取分離課稅,稅率均為10%。

 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,現行營利事業及個人投資債券、短期票券、證券化商品以及從事附條件交易的利益所得,以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,有的採合併課稅,有的則採分離課稅,且分離課稅的稅率也不一致,為了使這些金融商品的所得稅負趨於一致,以符合租稅公平原則,財政部因此提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。

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,個人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所取得的利息,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,稅負最高可達40%。李述德認為若不修法恐會影響附條件交易市場的發展。此外,個人投資國內結構型商品,若依現行規定,也將發生交易對象不同,致所得人稅負不同問題。

 根據昨天三讀通過的條文,從99年1月1日起,個人投資短期票券、證券化商品、及以該等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的利息所得,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,都一律按10%分離課稅。至於營利事業的債券、短期票券、證券化商品所得,則將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課稅。

口木 提到...

我想我可能有點搞錯了 … 前面的新法應該是針對 結構型金融產品,目前的證券應該還是採兩稅合一制度 … 也就是說,抵稅額度高的股票,參與除權可能有節稅功能(視個人稅率而定),已在本文中略作修改。